近日,福建省医保局、省卫生健康委、省药监局联合印发《福建省定点医药机构相关人员医保支付资格管理实施细则》。
《实施细则》明确,医保部门在对定点医药机构作出行政处罚或者协议处理时,一并认定相关责任人员的责任,经办机构根据行为性质和负有责任程度等对相关责任人员进行记分。对累计达到12分的,终止其医保支付资格,终止之日起1年内不再次登记备案;对一次性达到12分的,终止其医保支付资格,终止之日起3年内不再次登记备案。
省医保局有关负责人介绍,医保支付资格管理制度是加强医疗、医保、医药协同治理的重要抓手。《实施细则》明确医保、卫生健康、药监部门职责,以及定点医药机构的主体责任,强调深化多部门信息沟通机制,鼓励社会力量广泛参与,有助于推动协同共治,形成监管合力,筑牢医保基金安全防线。
(陈静)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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